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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最大缺陷是法律关系模糊

发布时间:2020/6/10 17:59:59浏览次数:1230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确实存在法律关系模糊,市场运作混乱,刚性兑付严重,有效监管缺乏。”5月11日,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发布 《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其中谈到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四大缺陷。

  吴晓灵表示,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中,投资者要获取收益,承担风险,法律关系应该是明示的,但中国影子银行业务中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民事法律关系。正因为法律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因而在运作时混乱且规则不清。在兑付的时候责任也不清,当有收益的时候投资人愿意享受收益,但有风险的时候,因为法律关系不清和风险责任不清,投资者不愿意承担风险,卖出产品的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就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实行隐性的刚性兑付或者是显性的刚性兑付,使得市场的秩序难以正常维护。

  该报告认为,影子银行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国外提出来的概念,最主要的还是针对场外的金融产品交易,因为没有明确的统计,且交易对手方分散,到底在场外市场上集中了多少风险,监管当局是不知道的。大量的在场外进行交易的CDO、CDS,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产品,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积累了很多风险。因而,当一个金融机构倒下的时候,它的交易对手方涉及到很多其他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中他们起到不太好的作用,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但是,中国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而中国所谈到的影子银行应该说大部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活动。因而,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是无牌照、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无牌照、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有牌照、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在吴晓灵看来,中国影子银行大体可以归为两类: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体系外的影子银行。前者包括信托在内的有牌照、监管不足的机构与业务,这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体。从时间上看,影子银行从2006年开始迅猛发展起来,2006年正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时间,由于外需缺乏,中国大量公司面临资金紧张和裁员。同时,这些企业难以从体系内银行获得贷款,于是转向了影子银行,从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及信托贷款在2006年、2007年大幅度上升可以看出来。也可以从大量委托理财产品的发展和信托计划的发展、资管计划的发展中可以看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活动发展的状况。

  吴晓灵认为,中国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机构问题是影子银行发展的内在原因,因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国金融刺激政策提供外部的条件。内部条件是因为外需不足,需要再扩大内需。在国内经济的发展中,企业的困难要求创造更多融资方式。而国内融资方式的短缺使得不能获得融资需求的那些人寻求在银行之外开辟融资的方式。

  在应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中国的刺激政策信贷大量投放,使社会有了更多的资金,更多资金在社会上游荡的时候需要找到投资方向,这也是影子银行发展的一个客观原因。

  那么,如何看待中国的影子银行?吴晓灵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有其特定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背景。客观看,发展了对正规金融体系有益的补充,是发展直接融资的渠道。因为影子银行体系本身都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来代理,如果在法律关系清楚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特点是投资人自担风险,而不是由中介机构来承担风险。如果中介机构承担资金的风险,其实就是一种存款方式。因而,它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方式和做业务的方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就是投资方要承担自己的风险,因而其活动都可以说是直接融资的构成部分。

  吴晓灵提醒说,由于对影子银行业务不同的认识,到底该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也不是特别清楚。所以,既存在过度监管,也存在监管的空白。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与展望,中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影子银行监管政策,开始显现出不断规范、透明的发展趋势。

  吴晓灵认为,在发展金融改革的过程当中,应客观划分监管的边界,并不是所有的信用活动都需要严格监管。在明确产品功能的性质、明确法律关系、明确收益和风险承担的责任后,如果金融活动是涉及少数的可承受风险人的利益,可以适度监管;如果涉及到众多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有从众的心理,有搭便车的现象,因而,对此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应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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